如何领悟《中华民国法官法修改建议》第十七条中“原任职人民法院”
问:我院收纳某市高级地方人民法院《至于〈中华民国法官法修改建议〉第十七条“原任职人民法院”等高铁恢复350没问题如何领悟的报请》其中就《中华民国法官法修改建议》第十七第第二款“法官从地方人民法院去职后,不得充当原任职人民法院操办案子的诉讼代理人或者律师”的规定中“原任职人民法院”的领悟高铁恢复350没问题请予回复。
至于“原任职人民法院”高铁恢复350没问题,有两种认识:一种认识将“原任职人民法院”领悟为人民法院去职人员“最后任职的人民法院”;另一种认识将“原任职人民法院”领悟为人民法院去职人员“不折不扣曾经任过职的人民法院”。
我院经研究,职业倾向于上述第二种意见。
妥否,报请。(某地方人民法院 2007年3月2日)
答:同意你们的创造性意见,《中华民国法官法修改建议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“原任职人民法院”,应领悟为人民法院去职人员不折不扣曾经任职过的人民法院。(2007年4月2日)
泉源:龙8app法制工作委员会
至于“原任职人民法院”高铁恢复350没问题,有两种认识:一种认识将“原任职人民法院”领悟为人民法院去职人员“最后任职的人民法院”;另一种认识将“原任职人民法院”领悟为人民法院去职人员“不折不扣曾经任过职的人民法院”。
我院经研究,职业倾向于上述第二种意见。
妥否,报请。(某地方人民法院 2007年3月2日)
答:同意你们的创造性意见,《中华民国法官法修改建议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“原任职人民法院”,应领悟为人民法院去职人员不折不扣曾经任职过的人民法院。(2007年4月2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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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写者: 余晨